10.11 起重设备


10.11.1 泵站应设起重设备,其额定起重量应根据最重吊运部件和吊具的总重量确定。起重机的提升高度应满足机组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10.11.2 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时,宜选用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起重量大于10t时,宜选用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20t及以下桥式起重机宜选择地面操作。
10.11.3 当主泵机组台数为4台及以下时,起重机的工作级制宜取A3;当机组台数大于4台且选用1台起重机时,起重机的工作级制宜取A3~A4;行车机构及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制应取M4。
10.11.4 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阻进器。
 
条文说明
10.11.1 为改善工作条件、缩短检修时间,泵房内应装设桥式起重机。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应与现行起重机标准系列一致。
    立式机组起重量按电动机转子连轴的总重量确定,当电动机为整体结构时,应按整机重量确定。
    对整体吊装的卧式机组,起重量按电动机或水泵的整体重量选定。
    对可解体的卧式机组,起重量按解体后最重部件的重量选定。
10.11.2 起重机的类型应根据装机台数、起重量的大小等因素选定。为减轻工作强度,宜选用电动起重机。
10.11.3 起重机的工作制应由主泵机组数量所决定的起吊次数即利用率来确定。台数少,利用率低,故起重机的桥架,主起升机构,大小车运行机构的机械部分以及运行机构的电气设备均可选用轻级工作制。主起升机构的电气设备及制动器、副起升机构及电气设备在机组安装检修期间工作强度大,故应选用中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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